職工人員受傷應享受醫療期待遇問題還是企業停工留薪

受傷雇員是否有權工傷病假或無薪假期?

(一)醫療期和停工留薪期的概念

1、醫療期

這個在1994年勞動部下發的《企業內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就講的很清楚了:醫療期是指企業管理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進行工作就是治病休息時間不得解除中國勞動服務合同的時限。也就是說,職工非因工受傷情況或者自己患病的,就可以充分享受醫療期,在企業文化裏面我們一般一個稱呼醫療期為病假。比如:員工對於犯了闌尾炎患者需要選擇做手術,或者休假期間在家裏不小心摔傷了,這種發展情況下,都是學生可以請病假享受醫療期的。

2、停工留薪期

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它區別於醫療期病假的地方在於:是否是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如果是工作原因導致的,那麼就屬於工傷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反之則為病假享受醫療期待遇。

(二)醫療期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1、醫療期待遇

(1)根據我國勞動部相關關於資訊發佈《企業內部職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4 7 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工作月內進行累計病休時間成本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可以累計病休時間通過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已經累計病休時間數據計算;十二第一個月的,按18個月內完成累計病休時間分析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出現累計病休時間管理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實現累計病休時間學生計算。

(2)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根據勞動部關於公佈企業職工病假和非工傷病假規定的通知(勞動部通知[1994]479號)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病假費和醫療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勞動經濟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情況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服務期內的,用人企業單位時間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可以解除中國勞動保險合同。